第一章  总则 第一条  根据中心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目标管理的要求,结合卫生部《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(试行)》,为切实做好中心控烟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  疾控人员应充分发挥在控制烟草危害方面的示范作用,树立健康文明的疾控人形象,营造中心和谐良好的无烟工作环境,提高广大职工的健康水平。 第三条  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中心所有员工(包括外聘人员)。 第二章  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四条  中心大楼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。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和实验室;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、职工食堂、体检大厅、走廊、卫生间等公共场所。 第五条  中心大楼进门处统一设置无烟工作场所的明显警告标识,楼内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不得摆放烟具。 第六条  中心办公楼内不设立吸烟室,吸烟需在室外指定吸烟区域。 第七条  所有职工不得在指定吸烟区域外的任何场所吸烟,不得吸游烟,在指定室外吸烟区域吸烟时不得穿工作服。 第八条  中心所有职工在指定吸烟区域以外发现有人吸烟时均有劝诫义务。 第三章  无烟示范部门创建 第九条  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参与控烟活动的积极性,中心鼓励各科室开展创建无烟示范科室活动,无烟示范科室采取科室申报和评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。 第十条  无烟示范科室除需模范遵守本规定的第一至第八条外,还需符合以下要求: (一)积极组织科室职工开展控烟知识学习,有学习记录。 (二)科室负责人带头不吸烟,或在进行无烟示范部门评估前已成功戒烟3个月以上; (三)科室中吸烟人数不超过部门同性别人数的20%;年度内主动戒烟人数不少于目前部门吸烟人数的30%。 第四章 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  中心控烟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,负责对中心控烟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。 第十二条  中心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对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。 第十三条  对于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部门和个人,一经查实,中心行政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,发现1人次违反规定需扣分。 第十四条  凡获得无烟示范部门的,在年度考核中给加分。 第十五条  本规定由中心控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 无锡市崇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-04-21 (完) |